来源:发明与专利 时间:7月4日
——从几个审查实例谈起 文/张慧(国家知识产权局通信发明审查部)
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,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,应当予以驳回。同时,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中,又规定了应当予以驳回的四种情形,四种情形中所涉及的条款——专利法第二十五条、第二十六条第4款、第三十一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1款、第二十条第1款、第二十一条第2款都与权利要求书有关。同时,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又规定“发明……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”,由此可见,权利要求书在整个发明专利申请中,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。 因此,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,谈谈审查员如何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1款进行审查,并针对权利要求书中经常出现的问题,提出一点见解。
审查实例 实例1请求保护“一种移动通信系统中的错误检测方法”。其要解决的问题是,在现有技术中,如果在发送方的无线电区域中的传输数据出现错误,该错误数据就会被传输到接收方,并且没有办法向接收方通知出现错误。说明书中提出的解决方案有两种,即发送方在存在错误的数据块中插入“CRC失败”的特定CRC代码(CRC即循环冗余校验),然后将该数据块发送给接收方;或者检查已经通过上行链路无线电区域的数据块是否存在错误,发送方中断错误数据块的传输,接收方对没有接收到的数据块执行隐蔽操作。上述两个技术方案分别对应两个独立的方法权利要求1、14。其中,独立权利要求1为 1.一种移动通信系统的错误检测方法,包括下列步骤:检测已通过上行链路的无线电区域的数据块中的错误;将引起“CRC失败”出现的CRC代码类型插入数据块;以及将包含CRC代码的数据块发送到接收方。 独立权利要求14为 14.一种移动通信系统的错误检测方法,包括下列步骤:检测通过上行链路无线电区域的数据块具有的错误;中断数据块的传输;判断一个或多个数据块没有被接收方及时的接收到;以及对没有及时接收到的数据块执行隐蔽操作。 针对上述两个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独立权利要求14,审查员提出了如下审查意见: ⑴ 独立权利要求1是通过发送方将“CRC”失败的CRC代码插入出错数据块从而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;而独立权利要求14是通过中断出错数据块的传输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,因此权利要求1、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,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,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。 ⑵ 说明书中仅仅公开了发送方将产生“CRC失败”的CRC代码插入到数据块中,而非权利要求1中表述的将产生“CRC失败”的“CRC代码类型”插入到数据块中,因此,导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,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4款的规定。 ⑶ 此外,独立权利要求1中各个步骤之前都缺少相应的动作执行者,由此导致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,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1款的规定。
实例2 请求保护“为移动单元识别无线服务节点的系统和方法”,在权利要求书中,除了包括方法和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之外,还包括这样一组权利要求。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为,“一组用于为移动单元识别无线服务节点的逻辑,所述逻辑编码在介质中,并且所述逻辑可用于执行以下操作……”。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.1.1节对于权利要求类型的解释,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,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,简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,而上述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既不是产品,也不是方法,因此,该独立权利要求主题类型不清楚,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。在答复审查意见时,申请人删除了该组权利要求。
实例3 请求保护“一种进行越区切换的移动通信系统和方法”,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通信系统,包括移动站、基站、以及其他基站……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,具体是:4.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通信系统,其特征在于:上述总控制台进一步具备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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